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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及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择

书籍:电工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电工手册》第1010页(937字)

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型见表11-12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型见表11-13。

表11-12 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设备选型表

注:①H-1级场所内IP4X型电机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部件(如滑环)应装在全封闭的罩子内。

②H-3级场所内不应采用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IP1X型电机(如带滑环的电机),而应选用IP4X型。

③H-1级场所内,固定安装的电器和仪表,在正常运行有火花时,不宜选用IP4X型。

④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金属网保护。

⑤介质为可燃纤维的H-2级火灾危险的场所,固定安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普通荧光灯。

表11-13 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备选型表

注:①Q-1级场所内正常情况下连续或经常存在爆炸性混合物的地点(如贮存易燃液体的贮罐或工艺设备内的上部空间)不宜设置电力设备。但为了测量、保护或控制的要求,可装设安全火花型设备。

②Q-3级和G-2级场所内电机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部件(如滑环)应采用下列类型之一的罩子:防爆通风、充气型乃至IP5X型等。

③Q-3级场所内事故排风电动机应选用任意一种防爆类型。

④Q-2级场所内正常运行时不发生火花的部件和按工作条件发热不超过80℃的固定安装的电器和仪表,可选用IP6X型。

⑤Q-3级场所内事故排风机用电动机的固定安装的控制设备(如按钮)应选用任意一种防爆类型。

⑥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金属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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