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2页(937字)

在发生重大海难,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时,可以请求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保护航运业的发展和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4-215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是:(1)限制赔偿责任请求人。指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以及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

(2)限制赔偿责任范围及例外。限制赔偿责任范围包括:①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②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的赔偿请求。③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④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上述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④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要求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第205条还规定,上述请求如果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也可以限制赔偿责任。

《海商法》还规定,以下各项不得限制赔偿责任:①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②中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要求。③中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④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⑤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的规定。此外,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海商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办理。

(3)赔偿限额的计算。《海商法》第210条、211条详细规定了人身伤亡、非人身伤亡等等的赔偿限额的计算方法。

第213、214条还规定了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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