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3页(1119字)

全称《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义务、责任和赔偿限额等问题的国际规则。因公约草案最初于1921年由国际法协会所属的海洋法委员会在海牙提出而得名。

1924年8月25日于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截止1988年12月31日,批准和参加公约的有73个国家和地区。不少国家虽未参加公约,但他们的国内法或提单条款也大都吸收其有关规定。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提单也载有海牙规则中有关承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海牙规则制定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半叶。

当时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船东(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原则,在运输提单中随意增加各种免责条款,逃避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使货方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以致影响国际间的正常贸易。当时作为货主国的美国,为了保护美国货方的权益,于1893年制定了《哈特法》,严禁在提单中规定免除承运人由于疏忽、过失或没有适当装载、保存、照料等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严禁在提单中减轻或免除承运人提供一条适合航行的船只(即适航性)和照料货物的责任的条款,与此同时并规定了承运人的各项免责条款。海牙规则就是参照该法制定的。海牙规则共16条,主要内容是:(1)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承运人的豁免事项。(3)索赔与诉讼时效。

(4)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等。海牙规则是20世纪20年代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偏袒船方,有利于海运大国,而不利于货方,不利于发展中国家。

海牙规则生效以来,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海运技术的发展,许多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重新审查和修改海牙规则已势在必行。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简称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6月生效。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一些非本质的修改,继续维持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的航海过失与管船过失可以免责的规定,仍然偏袒船方,不利于货方。

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受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委托,经过多年酝酿、讨论和修改,于1976年通过了《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草案经联合国1978年3月在汉堡召开的海上货物运输会议上审议通过,定名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