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维斯比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3页(974字)

全称为《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亦称《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海牙规则自1931年生效以来,虽然得到了海运国家比较广泛的接受,但也暴露出存在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偏袒船方,为广大货主所反对。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修改海牙规则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要求。

针对这种情况,国际海事委员会在20世纪50年代末着手进行海牙规则的修改工作,为此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在进行了一系列工作之后,在瑞典维斯比城通过了修改海牙规则议定书草案,并提交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63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批准了修改海牙规则议定书草案。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召开外交会议,签订了《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由于议定书的准备工作是在维斯比完成的,故简称为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但这种修改是技术性的。1977年6月生效。截至1986年5月,共有24个国家和地区加入。

共计17条。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主要是:(1)规定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的双重标准,即将最高赔偿限额提高到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并规定如经证实损失是由承运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产生损失而仍不顾后果的行为或不行为,则丧失其赔偿责任限额的利益。(2)增加了一项集装箱条款,规定如果集装箱内装有许多件或许多单位的货物,提单又是分开计数的,则应按提单所载件数或单位数计算;反之,整个集装箱就算作一件或一个单位。

(3)规定海牙规则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额对因违反合同提起的诉讼和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同样适用,避免承运人就同一行为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逃避责任限额的规定。(4)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但不是独立的缔约人)享有同承运人一样的抗辩和责任限额,并可由于上述承运人的同样原因而丧失其赔偿责任限额的利益,以统一法律口径,避免就同一行为对不同人起诉而产生不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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