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关于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7页(408字)

为解决海事请求中扣押海运船舶而签订的国际公约。

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第9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56年2月24日生效。截至1988年12月31日,有58个缔约国和地区。共18条,主要内容是:(1)确定公约中所指的海事请求的涵义,并划定它的范围。

(2)缔约国得因上述任何海事请求而扣押悬挂其他缔约国旗帜的船舶。(3)海事请求人得因海事请求而扣押引起该项请求的当事船舶,或属于该船舶所有人的任何其他船舶。如果是光船租赁,则承租人而非登记船舶所有人应对与该船有关的海事请求负责;请求人得在不违反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扣押此种船舶,或该光船承租人所有的任何其他船舶。

(4)在已提供充分的保释金或其他保证金后,应将被扣船释放。(5)船舶被扣地点所属国家的法院具有对实体问题的管辖权。

根据中国海事审判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参照公约及其修改草案,对诉讼前扣押舶舶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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