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算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9页(768字)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的简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正确地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而制定的规则。1975年1月1日公布。规则包括前言和8条规定。

前言说明制定规则是“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正确地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以增强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贸易与海洋运输的发展”。

前言还说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此目的设立海损理算处。8条规定分别是:共同海损的范围;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共同海损的分摊;利息和手续费;共同海损担保;共同海损时效;共同海损理算的简化。

关于共同海损的范围,规则第1条第1款概括为:(1)为了抢救船舶和货物等而造成的船、货等合理损失。(2)船舶驶入避难港的额外费用,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以及事后载有原货物驶出的额外费用。

(3)船舶由于驶往避难港而延长航程和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费用。

(4)救助费用、抢卸和重装货物等的费用以及其他额外费用。

根据这一款的规定,共同海损以存在共同危险为前提,以求得共同安全为目的,不包括为了安全续航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但为照顾国际习惯,第1条第2款又规定,由于本航程必须修理时,船舶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间所产生的某些额外费用和损失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规则与《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相比,除对由于运输合同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的事故提出较严格的要求外,其他没有重大的差别,但其条文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为提高理算工作效率,减轻各有关方的负担,规则还规定:共同海损理算应尽量简化,避免繁琐的手续和计算;理算书应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执行;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作简易理算;对于共同海损金额较小的案件,经征得主要有关方的同意,可以不进行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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