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9页(592字)

中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基本法律。

1992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的专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第1部基本法,分总则、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和附则,共15章278条。

该法的主要特点是:(1)全面规定了船舶的物权和债权。对因船舶而引起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等作了全面而详细地规定。

(2)详细规定了各种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避免和解决争议创造了有利条件。该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等,从合同的定义、词语的含义到订立、变更、解除,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尤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十分明确而具体,因而有利于防止纠纷和解决争议。(3)采用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以保障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具体开列了赔偿限额,从而便利于当事人进行计算。

(4)广泛吸收了国际惯例。

使之具有国际性。如在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方面都吸收、采用了许多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以此协调与各国的关系,促进海上贸易、运输的发展及海事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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