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9页(734字)
为完全消除来自船舶的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海洋的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海损事故造成污染而签订的公约。
1973年10月8日-11月21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会议上通过。由于海上运油量不断增加,油船事故造成的污染日益严重,在美国的倡议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又于1978年2月6日-17日在伦敦召开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1973年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公约共有20条和5个附则,各国在批准公约时必须接受附则一和附则二,但附则三、四和五则可任意选择。
1973年公约和1978年议定书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附则一的修正案于1986年1月7日生效。附则二的修正案于1987年4月6日生效。
附则三、四尚未达到生效条件。附则五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
截至1988年12月31日,有54个国家和地区加入1973年公约和1978年议定书。由于附则三、四、五是任选附则,所以上述国家和地区接受任选附则的情况不一样。中国于1983年7月1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加入公约和议定书文件,公约及附则一、二已对中国生效。1973年公约的5个技术附件是:防止油污规则、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防止海运包装、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有害物质造成污染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污染规则和防止船舶垃圾造成污染规则。
防止油污规则与经过修正后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公约相比较,它所增加的新规定有:新建油轮在空航时排放的油量不得超过其总载油量的1/30000;公约所适用的船舶要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或滤清系统等;7万载重吨及7万载重吨以上新油轮要设置专用压载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