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0页(745字)

中国关于船舶进出其港口管理的行政规章,1979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9月1日施行,分为6部分13条。

目的是加强对进出中国港口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证港口、船舶、货物、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水域清洁,防止污染。该办法规定,凡进出港口的客、货运输船、渔业船、农副业船以及其他各类船舶,均需办理进出港口签证,但军事、公安边防舰艇,体育运动船和港航监督部门认为可以免办签证的船舶除外。主要内容是:(1)签证的具体办法。船舶申办进出口签证一般应依据如下原则:①船舶进出港口,一般以签证一次并掌握出口签证为原则。船舶应当在进口以后和出口以前一段时间内,将航行签证簿及进出口报告书一次填好,连同有关证件一并送主管机关办理签证手续。未经签证,船舶不得出港。

②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罐驳等槽管轮或装有一级危险品的船舶,在进港靠泊后,应尽快办理进港签证,出港前仍需办理出口签证。③拖船所拖驳船的,进出港口签证手续可与拖船统一办理。④船舶证书、船员职务证书及客船的救生艇员证明,可在航行签证簿内注明,并由主管机关校对审核盖章。

以后签证时,除证书期满或人员变动及抽查外,一般可以免验上述几种证书。⑤中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各港口航行期间,同样按上述规定办理进出口签证。(2)签证条件:①备有有效的船舶文书,证书所载与实际相符。

②船舶处于适航状态。③配备足够负责航行值班的持有证书的船员,客轮须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艇员。

④装运一级危险品的船舶要符合装载要求,并持有装运准单。⑤救生消防设备必须配齐并符合标准。

⑥载客、装货符合乘客定额及载重线规定。⑦没有违反港口有关规章法令。

(3)违章处理。分批评教育、吊销证书、罚款以至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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