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5页(553字)

亦称“生命保险”。

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或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由保险人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约定的保险金,投保人则依约定支付保险费。

人寿保险通常合同期长,储蓄性强,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年金保险等多种形式:(1)生存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日期届满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则给付保险金。

若在此期限届满前死亡,则不给付保险金。养老年金保险是常见的生存保险。(2)死亡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对其家属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和生活负担提供部分或全部保障的保险。

根据保障的时间,可分为:①定期人寿保险。即在规定的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反之,若生存,则不给付保险金,且合同也已终止,所缴纳的保险费亦不退还。定期人寿保险的期限一般为1年。②终身保险,即被保险人无论什么时候死亡,均给付保险金。

终身保险一般分为5种,即从开始交付保险费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连续缴付的普遍终身保险;限定一定年限缴付保险费的终身保险;限定一次交清保险费的一次付清终身保险。(3)生死两全保险。

把上述死亡保险与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

(4)简易人身保险。指不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只要缴纳保险费,就给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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