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5页(413字)

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保险。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3种。其基本内容是保险人或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保险费。

当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因哀老、疾病以及不幸事故以致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保险期满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保险费一般以个人缴纳为主,企业为给职工谋取福利,也可以从企业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结余中给职工投保人身保险。(2)人身保险的保障水平主要取决于投保的意愿和交费标准等。在未实现社会保险的领域内,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采取低保额、低保费、大保面的办法开展养老、疾病、工伤事故等人身保险,可以起到暂时替代社会保险的作用。

(3)从法律关系上看,人身保险是依据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受民法、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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