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7页(783字)

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因领受给付的人多为被保险人自己,通常无受益人的规定,但仍可在保险合同中另行规定第三者(一般为债权人)有优先领受保险给付的权利。在人身保险中,一般都有受益人的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权利由被保险人行使,因此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指定受益人时,一般应提出受益人的姓名及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除非保险合同中订有不可变更受益人的条款,被保险人有权随时撤销原指定的受益人并指定新的受益人。当一名被保险人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受益人时,可以指定他们为同一顺序的受益人,也可以为不同顺序的受益人。当若干名受益人为同一顺序时,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由生存的受益人共同受领;若在不同顺序时,被保险人死亡后,若第一顺序受益人生存,则保险金由第一顺序受益人受领,若第一顺序受益人已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金由第二顺序受益人受领,依此类推。受益人对于保险金的请求权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才可以取得受益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的这种受益权只不过是一种期待权。

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那么应该认为这种期待权已经消失,受益权当然回归被保险人。然后按照合同规定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依法领取保险金。有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时间,按照习惯做法认为投保人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对于团体人身保险,交保险费是单位,提供保障的是保险公司,享受保险保障的是职工个人,这里体现的实质仍然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而不是保险人与投保单位之间关系。

因此,此时指定受益人仍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人没有此权利。由单位作为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无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