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0页(663字)

0f China) 中国经营保险、再保险业务的国营专业企业。

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总公司设在北京。

目前除台湾以外,30个省、市、自治区均设立了分公司。在各市、地、县都设有分支机构,计有2700多家。在港澳地区及国外设有25个海外机构,并和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

还在世界各地主要港口,委托300多家理赔、检验代理人,以便及时处理在国外发生的赔案。还多次代表国家参加有关保险的国际会议。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是:在全国经营保险、再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参加有关保险业务的国际活动;经营国家授权经营的其他业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者外,凡法定保险、各种外币保险业务以及国营、外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国际再保险业务,只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3年7月公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公司设董事会为权力机构,并设立监事会。

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事务董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负责处理公司一切日常事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促进了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这对于防灾补损、稳定企业经营,安定人民生活,聚集建设资金,配合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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