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2页(1083字)

利用保险合同,通过捏造虚假情况或制造违法事件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诈欺与其他诈欺行为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保险诈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得逞的可能性较大。这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①是因为保险诈欺已完全被保险合同所掩盖,由于投保行为的合法性,诈欺人在总的方式上用不着制造假象,因此也极难引起对方的怀疑。②保险人的经营对象遍及全社会,显然是无法对每个投保人尽注意力的。③保险具有期限性;有的期限还很长,从而使得诈欺者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上具有极强的选择性。

(2)保险诈欺具有社会危害性,总体而言比其他诈欺行为大。有较多的保险诈欺,必须通过不露痕迹地毁灭保险标的才能实现,这样就具有双重危害性:一是侵害了保险人的财产利益。二是直接对保险标的构成威胁。特别是在人身保险中,当诈欺是建立在毁灭被保险人的生命之上时,就使保险诈欺演变成各国刑法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杀人罪,使其社会危害性达到最高点。

(3)保险诈欺多具偶发性,诈欺意念多数情况下是因某种特定诱惑而产生,因此,在行为主体上,层次较复杂。几乎包括社会生活中各个层次的个人。(4)保险诈欺的犯罪黑数较高。所谓犯罪黑数,是指在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数量。

可以说在所有的诈欺犯罪中,保险诈欺黑数是最高的。保险诈欺,从其行为方式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采取人为的方式,故意使保险标的毁损,从而达到领取保险金的目的。

通过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诈取保险金,这是属于保险诈欺中的一种极端情形,因此实践中占的比重不大。

(2)隐瞒标的真实情况。在某种具有必然性的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金。这是保险经营中所遇到最多诈欺情形。这种诈欺,当事人一般没有主动损毁标的的行为,而是明知标的将发生危险,然后以不作为方式等待危险到来以领取保险金,同时,从诈欺人的主观动机看,恶意较小,一般都是为了转嫁必然到来但又不属承保范围的损失。

(3)捏造保险事故。这是指伪装不真实的保险事故,试图利用假象诈取保险金。

这种诈欺方式的特点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尚无诈欺动机,而是因某起事故发生而产生诈欺意念,怀着侥幸心理试图捞一把。(4)保险标的发生毁损后的诈欺行为。

这是指标的已被保险,但发生的事故并不是保险责任事故,或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出险时标的并未投保,当事人采取出示伪证的办法试图领取赔偿金的情形。这种诈欺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多数都有职能部门的人因受贿而协助其诈欺,为其出具假证明。因此,识破诈欺的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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