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7页(365字)

海上保险术语。

对已经保险的货物或船舶再行增加其价值予以承保的一项特约条款。增值条款规定的增值保险有以下两种:(1)货物增值保险。买者估计所买进的货物运到目的地时的完好价值将比卖主投保时与保险人议定的保险价值为高,因而将两者的估计差额进行投保。

当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则将原保险金额加上增值的保险金额一并计算赔款。(2)船舶增值保险。投保人在投保船舶保险时(全损险除外),为减少保险费支出,一般都将船舶价值定得较低(低于船舶的实际价值或分摊价值),这样,船舶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往往得不到十足的赔偿,因为对于施救、碰撞责任、救助或共同海损分摊的赔偿,保险人按不定值保险的条件来计算,其不定值差额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被保险人为了获得充分保险,往往将这部分估计的差额投保船舶增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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