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6页(377字)

亦称“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的对称。保险合同双方根据需要,在保险单基本条款基础之上,对特定的危险另外补充的特别条文。

其订立在于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中国的家庭财产保险,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可以附加盗窃险。有关附加盗窃险的规定,就属于附加条款。世界上保险条款名目繁多,但大量的是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多数国家都有本国自己的保险条款。中国的保险条款称为“中国条款”,英国通用的是“伦敦协会条款”,美国则用“美国协会条款”。

尽管世界上的保险条款样式很多,但是为了适应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标准化的要求,世界各国采用的保险基本条款内容相差无几。通常以粘贴、打字或书写的方式附加于原保险单上。对于特别约定的责任,保险人要准确确定标的名称、数量、质量、保险金额,以便掌握保险价值,从而确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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