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再保险义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4页(178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8条规定,渔船船主责任保险或渔船乘船主保险的保险关系成立时,组合应按再保险条款规定,将与该保险关系有关的事宜通知中央会。通知的事宜有变化时或者该保险关系消亡时也同样如此。第138条还规定,组合断定发生渔船船主责任保险或渔船乘船主保险事故时,应按再保险条款规定及时通知中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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