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再保险费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4页(211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8条规定,渔船船主责任保险的纯再保险费率为各补偿等级,在政令规定的一定年度内,以与各年度全部组合的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危险等级。相关的各吨位等级的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危险率为基础,计算出全部组合的渔船主责任保险各吨位等级的平均危险率,以此为标准,农林水产大臣进行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各吨位间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制定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各危险等级的一定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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