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再保险金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4页(180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8条规定,中央会与组合间建立的再保险关系的再保险金额规定如下:(1)渔船船主责任保险的再保险金额为各补偿等级内,该补偿等级的保险金额乘以按政令规定由农林水产大臣确定的比率所得的金额。(2)渔船乘船主保险的再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乘以按政令规定,由农林水产大臣规定的比率所得到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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