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45页(419字)
泰国1966年10月6日颁布《确定领海宽度的王室公告》,宣布泰国的领海宽度从测定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为12海里。1980年2月21日颁布《建立专属经济区的王室公告》,规定:(1)泰王国的专属经济区是领海范围外和邻接领海的区域,其宽度是从用以测定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向外扩展200海里。(2)在专属经济区内,泰王国拥有勘探、开发、保护和管理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的自然资源,以及对这一区域进行经济开发和考察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力,诸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长能。管辖权还包括: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国际法规定的其他权力。(3)在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将按照国际法规定进行管理。(4)泰王国的专属经济区如与另一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相邻或相对,泰王国政府应准备就各自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与有关沿海国家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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