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金枪鱼捕捞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1页(528字)

加纳《渔业法令》第7条规定:(1)任何违反本条第(4)、(7)、(8)和(9)款的人都应被视为犯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对其处以不超过5万新塞地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如果继续犯罪,则还应对其追加罚款,追加罚款额从继续犯法开始计,每日不超过200新塞地。(2)此外,给罪犯定罪的法院可以将与犯罪有关的任何渔获、船只或设备没收充公、法院也可以取消动力渔船许可证或暂时将其吊销一段时间。(3)为消除疑虑,1961年《外汇管理法》(第71号法)适用于金枪的出口。(4)尽管有本条第(15)款的规定,但在下述情况下出口金枪鱼的人应被视为犯有违法犯罪行为:不遵守上述1961年《外汇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或加纳银行确认所支付的出口金枪鱼外汇金额与出口金枪鱼数量不符,或确认出口金枪鱼所得外汇收入没有及时支付给加纳银行或该外汇管理法含义中的指定经销人,但加纳银行另有书面指示的情况除外。对于这种违法犯罪者应即时处以不超过与违法犯罪有关的金枪鱼价值的3倍的罚款或5万新塞地的罚款(视情况而定,哪一种金额大就处以哪一种罚款),或者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同时将与犯罪有关的任何金枪鱼没收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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