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保险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8页(415字)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灾害事故损失的货物保险的合同的书面证明。

货物保单中的保险标的为货物,其含义极广泛,除一般商品当然为货物外,亦包括其他所作为海上运输目的的财产,以及货物的包装物,如桶、袋等被视为货物的一部分。但是,在海上运输而不以运达卸港为目的的物品,不能作为货物。货物保单的投保人根据货物的买卖条件而定,如买卖合同为C·I·F价格条件时,卖方为投保人;如买卖合同为F·O·B价格时,则由买方或收货人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并负担保险费。

货物保险单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通常由当事人之间以协议订定。

中国海上保险所采用的货物保险单有:(1)海上保险单。用于各类涉外运输货物保险的标准保险单。(2)保险凭证。一种简化的保险单。(3)联合凭证。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险别、保额等加注在出口公司签发的出口商品发票上,并加盖印章承保,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凭证。(4)预约保险单。签订长期的预约保险合同的凭证。

上一篇:暂保单 下一篇: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