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4页(1264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承保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

自1984年10月31日起施行。条款规定:(1)保险责任。

把基本险和综合险或其他附加险合并统一为一种责任,具体内容为: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干裂等损伤以及由此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损失;凡属液体、半液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损坏发生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在装货、卸货时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货物的损失。

此外,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责任起讫。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止,采用“航空险站至仓”的原则,不适用一般的“仓至仓”原则,即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注明保险时起,至空运目的地收货人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空运至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没有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以后的15天为限。飞机在飞行途中,因机件损坏或发生其他故障被迫降落以及因保险货物严重积压需用其他运输工具运往原目的地时,保险人仍继续负责,但应办理手续。

如果保险货物在被迫降落的地点出售或分配,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通知以后的15天为限。(3)保险金额与赔偿。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金额可以按人民币计算投保,也可以按外汇人民币计算投保。按人民币投保的按人民币赔偿,按外汇人民币计算的按外汇人民币赔偿。

保险金额的确定按货物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货物价格加运杂费、保险费计算。贯彻按什么价投保,出险时按什么价赔偿。

凡按货价(零售价、批发价、调拨价)或货价加运杂费、保险费投保的均视为足额投保,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保险金额低于货物价格时,为不足额保险,按保险金融与货物价格的比例计算赔偿。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按有关协议,凡属民航责任造成的损失,应由民航最高赔偿额每公斤10元的限额规定,当保险货物发生全部损失时,民航负责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民航按损失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对以下情况的具体处理是:①货物没有保险,属于民航责任的,由民航负责,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②货物保险,属于保险责任,而不属民航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民航不负赔偿责任。③货物保了险,同属于保险责任和民航责任的,按限额规定,民航负责限额部分的责任,超过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④货物没有保险,又不属于民航责任的,由货物所有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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