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6页(481字)

简称“建工险”。

保险人承保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和对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从财产保险中派生出来的一个险种。建工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1)合同规定的建筑工程及物料。它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以及在工地上的物料。这些财产是建工险的主要承保项目。(2)建筑用机器、工具、设备和工房及其屋内存放物。

这些东西应是履行建筑合同所需要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是被保险人所负责的物件。(3)业主或承包人工地上的原有财产。

它可能与前两项有交叉,如有交叉,则这一项是指能与前两项未交叉部分的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原有的财产。

(4)安装工程项目。

这是指建筑内部的安装项目,如取暖、照明等安装项目。但如果这些项目已包括在第1项中,就不必另行加保。

(5)场地清理费。这些费用指的是在发生灾害事故后为清理工地现场而必须支付的费用。(6)工地内的现成建筑物。这项是指不在工程范围内的业主或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保管的在工程内已有建筑物。

(7)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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