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7页(385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承保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

条款规定:(1)责任范围。对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2)除外责任。

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①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②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③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④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⑤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⑥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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