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7页(678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条款。

条款规定:(1)责任范围。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①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②雷电、火灾、爆炸。③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④盗窃。⑤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⑥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⑦除本条款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2)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自然磨损、氧化、锈蚀;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费用;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文件、帐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3)保险期限。本保单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

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公司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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