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工程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7页(522字)

保险人对涉外工程承保的保险。

由火灾保险、人身意外保险、责任保险等演变而产生的一种综合性保险。承保工程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及有关费用和在此期间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和人身伤亡责任。中国涉外工程保险有两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保险具有以下6个法律特征:(1)在工程保险中工程的各有关方,包括所有人、承包人、众多的分包人、工程管理监督人以及债权人等,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他们在工程期间的风险责任都能得到保障。(2)工程可能遭受的物资损失,各种额外费用和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都能得到保障。(3)从材料设备运输至工地开始,直至经过试车考核(安工险)到竣工交接一次获得保障,还可以扩展保障工程保证期的风险。

不存在分散,分险投保的时间差的缺点。(4)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都是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外,对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工程技术人员的操作事故以至于设计错误和原材料及工艺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都得到了保障。(5)整个工期一次性投保,一次计费可以分期支付,手续大大简化。(6)集中统一投保后,从总体看节省了整个工期的保险费,降低了工程总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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