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9页(666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承保机器损坏险的条款。

条款对机器设备所有人、提供贷款的银行、拥有机器设备的租赁公司以及其他对机器设备有保险权益者,提供保险保障。其主要内容是:(1)责任范围。承保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离心力引起的断裂、物理性爆炸,锅炉缺水以及电气短路和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坏。

(2)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模、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筒、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的损耗;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3)损失处理。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证件。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和必要的证件移交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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