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4页(383字)

亦称“综合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所负责任范围最广泛的一种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一切险的负责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所规定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责任外,还包括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有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破碎、渗漏、碰损、短量、短少、混杂、沾污、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等。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本质缺陷、自然损耗、运输延迟、市价跃落引起的损失,以及战争、罢工等造成的损失。一切险不包括特别、特殊附加险。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一切险,还需投保特别或特殊附加险,即特别或特殊附加险必须另行投保。

1982年1月1日修订颁布的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以“A”险代表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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