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4页(354字)

“实际全损”的对称。

根据合理推定,海上保险标的物虽未达到全部毁损、损失或变质,但已失去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值,但经过修理加上其他费用的支出,已接近、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或者丧失所有权的一种损失状态。构成推定全损应具备以下条件:(1)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2)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支付的救助费、施救费等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价值。(3)保险船舶受损以后,修复费用(不包括残骸价值)将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4)保险货物受损后,修复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所有权,如收回这个所有权,所花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推定全损必须由被保险人提出“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即按全损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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