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全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4页(234字)

亦称“绝对全损”。

“推定全损”的对称。保险标的被完全毁损或其已失去原来的用途或外观,并不可回复原样或永远失去有效占有。实际全损有4种情况:(1)保险标的被完全毁损。(2)保险标的已失去原来性质或用途。

(3)被保险人永远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有效占有。(4)船舶失踪后,达到相当时期仍无音信,作为海难发生,按全部损失处理。

当发生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索赔,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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