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不到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5页(208字)

保险人承保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开始,不论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6个月内交讫,保险人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的保险。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之一。当保险人按全损予以赔付后,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时凭许可证进口的货物,必须取得该货物所需的进口许可证,否则保险无效。同时还规定,对与提货不着险、战争险等重叠的责任范围,排除在该险之外。

上一篇:拒收险 下一篇:淡水雨淋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