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6页(485字)

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承保战争风险(货物)的条款。

共8条。第1条列明承保的责任范围,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敌对行为、类似战争的活动、内战、革命、叛乱、暴乱或因而引起的民众斗争;水雷、雷、炸弹或其他战争机械;为避免这些条款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灭失,或与为了避免这种危险而发生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第2条是除外责任,包括属于航程挫折的索赔;原子或氢核裂变及聚变或放射性物质等造成的损坏和费用;英国海上保单标准格式中战争险不保条款中承保的灭失或损坏;由于延迟、内在瑕疵,或是市场跌价的损失等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或是由于延迟所产生的费用。第3条规定,对索赔的偿付不计免赔率。

第4条是关于战争险责任起讫的规定,保险期限按水上危险精神,只负责在水面上的运输,不是仓至仓。第5条是承保水雷和弃置鱼雷的责任起讫规定。第6条规定保险合同中与第2条中的第(1)款、第(2)款及与第4条、第5条相抵触的部分无效。第7条规定在发生危险变更时,只有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付保费保险才继续有效。

第8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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