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5页(473字)

1906,M.I.A.1906) 英国调整有关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

1906年制定,共94条,分保险利害关系、保险价值等16个部分。主要内容是:(1)明确海上保险合同的含义,规定与航海有关的内水、内陆等风险都属于海上保险承保责任范围,对海上保险合同中可保财产和海上风险划定界线。

(2)确定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及可保价值与计算原则。(3)海上保险单具备的内容和分类。

(4)根据绝对诚信原则,确立宣告与陈述的规定以及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保证条款。(5)双重保险的含义与处理方法。(6)保险单的转让和保险费的收取、退费的规定。(7)损失及委付与部分损失的处理原则以及补偿的限度。

(8)保险人赔偿后应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等。在该法之后附录了英国劳氏保险单格式(S.G保单)及保险单解释规则。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一部海上保险法,据联合国统计,世界上有3/4的国家参照使用该法。在国际上尚无一个海上保险公约的情况下,该法实际上起到了国际公约的作用,对世界海上保险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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