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0页(581字)

保险人承保出口商因进口商商业上或政治上原因不履行合同项下收货付款义务所遭受的损失的保险。

其风险包括进口方破产、违约行为等商业因素或进口方国家突然限制外汇资金汇出、进出口许可证被取消、进口国发生动乱等政治因素而使被保险人不能收到货款。由于这种保险业务是为了鼓励出口以争取外汇且风险较大,所以通常由国营或公营保险公司承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9年起开始设立这种业务。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可分为两部分:(1)信用风险,具体包括:进口方丧失偿付能力;进口方收到货物6个月内拒绝支付货款;进口方在货物已出口而未提货或收到货物以前,不履行合同。

(2)政治、经济及汇兑风险,也可以笼统地称为政治风险,具体包括:进口方国家政府或通过支付的第三国政府法令对外债总延期,进口方国家政府基于任何别的行动全部或部分禁止执行合同;战争或其他不是正常的被保险人与商业保险人之间引起的事故,以致阻碍合同的履行;政治事件、经济困难、债务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措施,阻碍或延迟外汇支付或有关合同准备金的汇出;法律清偿外汇债务(不是与原有合同的法律清偿)导致这一时期的外汇短缺等。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进口方未能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的许可;进出口合同规定的付款货币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货币贬值损失及逾期利息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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