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0页(432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条款。

其主要内容是:(1)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在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因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①商业信用风险。买方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收货物后超过付款期限6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

②政治风险。

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的货物发票上写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买方所在国因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

(2)适用范围。适用于被保险人按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但不适用于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上一篇:旅客责任保险 下一篇:出口信用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