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0页(300字)

保险人承保承运人由于自己的责任造成承运旅客人身伤亡所须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一种。承运人对旅客的经济赔偿,一般都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比如,在国际航线上,按照《华沙国际航空公约》规定,一般对每一旅客赔偿限额为25万法郎。世界各主要海运国家已经参加这个公约。在中国铁路、飞机等不同运输工具上的旅客发生人身伤亡时,国家都对赔偿金额作了规定。1993年7月1日施行的《海商法》对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亦作了规定,其中第171条规定: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即特别提款权)。

旅客责任保险在中国实行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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