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0页(422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条款。

其承保的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在营业中或工作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的损失,以及在法律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险并不是对任何事故都负责赔偿,它只限于被保险人在进行业务或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才负责。

下列各点不包括在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或其所拥有(包括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或为其正在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建筑物的损失,对于未列入保险单承保范围而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任何牲口、自行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所造成的损失或伤害;对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水污以及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引起的损失或伤害;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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