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保证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3页(414字)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涉外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所负经济责任的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的保证人在承保业务时,一般要求被保证人须有良好的人品、诚实、可信赖,被保证人在合同业务中应有能力并有丰富的经验,被保证人有雄厚的资本。在涉外合同保证保险中,由于合同主体的一方可能是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因此在考虑违约风险时,须同时注意外汇汇率的风险、政治风险,以及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风俗习惯上的差异。

中国合同保证保险,目前只开办履约保证保险一种。履约保证保险是由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被保证人忠实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被保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由保证人对权利人的有关损失予以赔偿。

但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违约,保证人不予负责:(1)不可抗力。(2)天灾。

(3)战争、侵略、敌对行为、内战、叛乱、革命、爆动、军事政变。(4)没收或国有化,或因政府命令而引起的接管。

(5)罢工、骚乱及其他类似原因引起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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