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买加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70页(592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汇率问题、黄金处理、扩大借款额度、增加会员国的基金份额所达成的协议。

1976年1月基金组织的“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顿召开会议,达成了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浮动汇率合法化。承认现行浮动汇率的合法性,承认浮动汇率制与固定汇率制暂时并存,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这两种汇率制度,实行浮动汇率的会员国在条件具备时,应同步恢复固定汇率。(2)“黄金非货币化”。

废除黄金条款,实行“黄金非货币化”,逐渐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废除黄金官价,取消会员国缴纳份额的25%必须用黄金的规定,以及官方之间以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规定。

(3)增加会员国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292亿特别提款权单位增加到390亿,并且对各国的份额比重进行一些调整。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以出售黄金所得收益扩充信托基金,并以优惠条件向较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扩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信贷部分贷款的额度,即由会员国份额的100%提高到145%,并提高其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额度。该协议经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第2次修订后正式生效。

它对以后的国际货币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它并没有进行新的重大改革,许多根本性的问题,如对汇率的监督,国际收支的调节,国际储备的创造和管理等,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而且发展中国家的重大要求没有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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