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70页(2171字)

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所达成的3个重要协议。

它包括:(1)1961年3月的巴塞尔协议。1960年10月爆发了战后第一次美元危机,黄金投机买卖异常活跃,为了稳定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比价和黄金价格,参加国际清算银行的英国、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瑞典8国的中央银行,于1961年3月6日在巴塞尔缔结“稳定黄金市价协定”,即“巴塞尔协定”。协定规定,当某国货币发生危机时,其他国家不仅要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该国货币头寸,而且还应把该国所需要的黄金和外汇贷给该国,以维持各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协定的实质是为了防止美元汇率的下跌,保证固定汇率制的继续运行。

(2)1972年3月的巴塞尔协议。1971年美元遭受了战后最严重的危机,美国尼克松政府宣布实行“新经济政策”,停止美元兑换黄金,导致大多数国家实行浮动汇率制,西方货币金融市场十分混乱。在此情况下,欧洲共同体国家又在巴塞尔召开财政部长会议,签订了巴塞尔协定,规定各国应维持西欧各国货币对美元的固定比价和波动幅度,但把共同体内部各国相互间汇率的波动幅度,从史密森协议规定的上下限各2.25%缩小为上下限各1.125%。(3)1988年7月的巴塞尔协议。

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督委员会在其制定的“巴塞尔提议(1987年12月10日)”的基础上正式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指的巴塞尔协议。其目的是:①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和资产间的比例,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达到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的目标。②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其内容包括:资本的组成。

银行的资本组成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者之间并应保持一定的比例。核心资本包括由已发行和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性优先股组成的实收资本和公共储备组成。

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储备、资本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等。风险加权的计算。

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产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在银行面对的投资利率、汇率和国家风险等多种风险中,最主要的是信贷风险。在进行资本减除后,可根据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项目计算风险。表内项目的风险分为6级:第1级为0%的资产。

包括现金、在本国中央银行存款、对本国中央银行的放款、由本国中央银行发行的证券、由本国中央政府担保或用现金发放的贷款。第2级为0%或20%。

对世界银行或其他地区性国际开发银行的贷款。第3级为20%。

其中包括:1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对本国银行发放的1年期或1年期以上的贷款;由本国银行作担保的贷款和对外国中央银行以本国货币计值的贷款。第4级为0%、20%或50%。对本国公共部门的贷款或由这些部门作担保的贷款。

第5级为50%。

对抵押的分期付款的住宅放款。第6级为100%。其中包括:对私营部门贷款,1年期或1年期以上的境外外国银行贷款,对外国中央政府的贷款,对房地产、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其他银行发行的融资工具的贷款。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风险按“信用换算系统”划分为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4类:第1类为0%,能随时取消的期限不到1年的信贷额度。

第2类为20%,短期的与贸易有关的债权,如有担保的信用证。第3类为50%,履约担保书、即期信用证、证券发行便利等1年期以上的信贷额度。第4类为直接信贷的替贷的替代工具,如担保、银行承兑、回购协议、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和远期存款及购买等。标准化比率的目标。

要求在1990年底之前,各国较具规模的银行都应按统一标准计算资本与资产的比例,将原比率提高到至少7.25%;在1992年底,再提高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④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巴塞尔协议规定由1987年底至1992年底5年的过渡期,并确立了一个在1990年底实现的中期目标,以让各银行调整和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

巴塞尔协议是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的重要文件,对世界银行业务的发展和各国银行的监督管理必然产生深远影响。

在巴塞尔协议中,与中国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有关国家转移风险的部分。协议签定前经互会组织的成员国及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借贷总协议提供贷款的国家中资信较高的组别国家,给予较低的风险系数和优惠地位。

优惠组以外的国家只能享受较高的风险系数。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属协议规定的优惠组的范围。因此,外国银行提供给中国的信贷将被给予较高的风险系数。例如,对优惠组别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贷款,风险系数为零;但对非优惠组别,如不以当地货币贷出,风险系数则高达100%。同样,对组别内公共部门的贷款,风险权数为20%,而组外权数则为100%。中国目前向外贷款或在外发行债券绝大部分都是由中央银行等国有机构或政府部门担保的,因而所受影响较之优惠国家和无此类情况的非优惠国家要大得多。

巴塞尔协议对中国的银行海外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巴塞尔协议的两个目标之一是统一国际标准,使国际间的银行在同一监管水平上进行竞争。如果一国没有对其本国的银行按协议所规定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或者被认为没有这样做,则该国的银行在其他国家的业务活动就可能受到歧视性待遇。

目前,中国已表示准备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原则监管中国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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