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外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79页(331字)

中国由中央核拨用于进口原材料加工出口产品的专项外汇。

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按额度分配给各省市,由地方经贸委负责管理。凡出口单位收购的出口商品中,必须进口原材料的,由出口单位负责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批准用汇后,将该项外汇委托给进口单位办理原材料进口手续。原材料进口后,由进口单位向出口单位按代理进口方式进行结算,以免影响出口商品的收购价格。

用汇的出口单位,因此发生的进口原料的盈亏原则上应并入该出口商品的盈亏一起核算,以便正确核算出口创汇的成本。进口原材料加工的出口商品,其出口的收入外汇,按一般出口商品处理。但为正确统计出口净创汇,凡使用进料加工外汇的出口公司,应从出口收汇统计数中扣除其当年使用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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