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汇价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0页(698字)

亦称“人民币汇率制度”。

中国政府规定的人民币汇率的原则和制定方式。主要内容是:(1)人民币汇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公布和调整,中国银行及经营外汇业务的各专业银行对外挂牌。自1974年8月12日开始,每日早晨通过新华社向国内和世界各国发布人民币汇价消息。

(2)人民币汇价采用直接标价法,即以外币为固定单位,例如100、1000或100000单位外币折合为若干人民币,外币固定单位的大小则依外币单位的价值而定。

一般以100为一单位,日元因单位价值较小则以100000为单位。(3)人民币汇价实行买卖价,买入价指银行买入外汇的汇率,卖价指银行卖出外汇的汇率,买卖差价为5‰,作为银行兑换收益;买卖价相加除以2,为中间价;人民币汇价对电汇、票汇均采用同一汇价;银行在买入外币汇票、银行支票、旅行支票等另外收一定的贴息。

(4)人民币汇价分汇价和钞价两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币现钞兑换价,规定卖出外币现钞与卖出汇价相同。(5)中国现行人民币牌价有25种,分为3大类:①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包括美元、英镑、加拿大元、德国克、日元、港元、欧洲货币单位(ECU)等,均允许在外汇市场上按其对外支付需要自由兑换。②仅限于双边贸易使用的货币,不得自由兑换,包括芬兰马克、加纳塞地、巴基斯坦卢比、塞拉利昂利昂、伊郎里亚尔等。

③对原苏联、东欧和蒙古等国货币的汇价。

1979年中国宣布退出中苏等12国1963年2月8日在布拉格签订的非贸易支付协定,非贸易支付一律改用自由外汇,贸易支付改用记帐瑞士法郎。对东欧、蒙古等国的货币汇价,按双方货币对卢布的汇价进行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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