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0页(1006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行政规章。

1994年3月26日公布,4月1日施行。旨在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分为5章,共30条,内容包括:(1)结汇。

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境内机构”)的下列外汇收入必须全部售给指定的银行:①货物出口、服务出口、知识产权转让、房地产出售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②经营免税商品、外汇保险、外汇业务收入的外汇。③境外贷款、境外投资收入的外汇。④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⑤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⑥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等。不需结汇的外汇范围包括:①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②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③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④境外法人、自然人的外汇投资。⑤外国驻华机构的外汇。

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⑦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2)售汇。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个人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性用汇,持有关审批证明、商业单据、进口合同等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①货物进口、服务进口、知识产权转让、境外承包工程等须支付的价款、预付款(规定比例以内)、开证保证金、尾款、运输费、保险费、从属费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垫付工程款项以及其他费用。

②从保税区、保税库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③出口项下对外退赔用汇。

④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用汇。⑤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⑥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等用汇。⑦对外宣传、对外援助、对外捐赠用汇。

⑧驻外机构及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的用汇。⑨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用。⑩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专家领取人民币工资、生活费和离职补贴费后需兑换的用汇。

⑾个人出境或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的用汇。

⑿偿还外债和外汇贷款本息、费用的用汇。⒀境内外外汇担保履约用汇。⒁境外投资用汇。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⒃外国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兑换的用汇。⒄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需兑换的用汇。(3)付汇。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帐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帐户规定的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其外汇帐户余额;外汇帐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方可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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