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信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6页(298字)

卖方以商业信用的形式将货物赊售给买方后而向银行申请贷款以维持资金正常周转的一种贷款。

具体作法是:进出口双方在签订合同后,进口方(买方)先向出口方(卖方)支付15%左右的定金,卖方则凭交货证件向银行获取贷款,当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清贷款时,卖方再归还银行的贷款。由于这种出口信贷系卖方向银行申请获得,故称卖方信贷。

其特点是:有利于卖方扩大或加速商品销售,利率通常较优惠。

另一方面,买方无需自己申请贷款,即可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其缺陷是:卖方将负担的贷款利息、保险费等均包括在货款内,故进口成本一般要比现款交易高,且买方难以比较货价和测算实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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