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8页(654字)

出口商方银行为解决出口商在准备出口商品阶段的资金需要而向其提供的以信用证为抵押的贷款。

这种贷款最初是专向受益人提供包装货物费用的,故称作打包贷款。申请打包贷款时,作抵押的信用证必须是贷款银行可以凭以议付、付款或承兑的,因为贷款行在向受益人议付或付款时,通常是以扣除贷款本息的方式收回贷款。

银行收下信用证作抵押,除了可以限制出口商必须向贷款行交单外,还可防止受益人在瞒着银行的情况下同意撤销信用证。

打包贷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根据银行的资金情况和客户情况而定。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但有时贷款合同中还规定一个最长贷款期限,此期一到,银行就无条件收回贷款,可立即从受益人帐户中扣除该款。

在信用证有效期延长时,只要协议双方同意,贷款期限可作相应调整。打包贷款的具体作法是:出口商收到国外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以后,因采购、加工、包装待出口的货物缺乏资金,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

经出口方银行审核同意后,以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作为保证,以信用证规定的货物作为抵押品,在信用证规定金额限度内提供贷款,由出口商签定“打包贷款借据”,并提供“保证书”,出口商在备货过程中,随时将备妥的货物,以贷款银行的名义存入指定的货栈,保足火险。凭货栈和保险公司出具的栈单、保险单分批用款。等到货物全部备齐并办妥出口托运手续后,出口商签发跟单汇票连同全套出口货运单据,向贷款银行申请出口押汇。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同意购进跟单汇票,出口商即将所得票款清偿打包贷款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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