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期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7页(404字)

亦译“展期贷款”。

以3个月或6个月为一基期,到期调整贷款利率的中长期银行贷款。欧洲货币市场的一种贷款方式。转期贷款出现于1966年。起因是1965年2月美国政府规定,美国商业银行及其在伦敦的分行发放1年以上期限的国际贷款,必须缴纳利息平衡税。

于是几家美国商业银行联合为美国一跨国公司提供3500万美元贷款,期限4年,利率调整期为6个月,以利用转期贷款的“转期”形式佯作短期贷款,逃避国家法令管制。70年代后,西方国家通货膨胀,国际资本流动加快,转期贷款被广为使用。其基本方式是:由于市场利率频繁变动,商业银行采取把贷款利率与银行吸收资金的成本挂钩,到期按市场利率调整贷款利率,减少银行的风险,新的贷款利率是依据转期日2天前一些参考银行报出的平均价计算。在贷款协议中须写明参考银行。

这种贷款每转期一次,利率就重新商定一次,故有人称转期贷款是若干短期贷款的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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