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性开发基金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1页(699字)

以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东地区的地区性开发基金组织为主,包括少数发达国家的开发基金组织在内,为支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建设,特别是农业、能源、工交和基础设施而提供的贷款。

地区性开发基金贷款具有以下特征:(1)贷款发放比较稳定。地区性开发基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专项开发基金,并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贷款的发放一直比较稳定,体现了南南合作的精神。(2)贷款的使用原则充分考虑了借款国利益。

表现在:①重点支援旨在发展生产的长期性贷款。②开发基金贷款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可自由投标竞争,不予歧视。③鼓励借款国就地购买所需的设备和材料,鼓励借款国自己承包该贷款项目的基建、采购等合同。

(3)贷款项下的招标方式比较灵活。具体有国际招标、当地招标、国际选购、当地选购、直接购买、劳工招标等。

(4)开发基金贷款条件较为优惠。如阿布扎比经济开发基金,贷款年利率为2%-4%,期限是10-20年;阿拉伯经济与社会开发基金,年利率为4%-6%,期限是11-17年;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年利率为2%-4%,期限为40年;欧洲投资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为6.5%-7.5%,期限是12年;欧洲开发基金,贷款年利率为0.75%-1%,期限是40年;美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为1%-4%,期限是7-10年;国际农业开发基金,贷款的年利率是1%-4%,期限是20-50年;石油输出国组织国际开发基金,贷款不计利息,期限是20年;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的年利息为1.25%-5.75%,期限是15-30年;沙特阿拉伯开发基金贷款的年利率为2%-4%,期限是15-30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