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5页(650字)

债务国(债务人)向国外举借的债。

包括在国外发行或推销的债券,借自外国政府、经济组织或私人的债。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机构在讨论外债问题或进行外债统计时往往使用不同的概念,存在差异性,故“外债”一词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

为了达到统计上的一致,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外债作如下定义:“外债是在任何给定的时刻,一国居民所欠非居民的已使用而尚未清偿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该定义具有广泛的应用性,每年第三季度由世界银行公布的《世界债务表》即是采用该定义编制的。中国的外债定义是根据国际金融组织所确定的外债定义,并结合中国的经济特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外债的主要作用是使一国突破一定时期积累率的限制,达到增加投资量,加速经济发展的目的。外债的货币形式可以是债务国通货,也可是债权国或任何第三国通货。借外债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主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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