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5页(963字)
一国对本国对外所需清偿债务的种类、规模、结构、营运方针等进行管理监督的行为。
不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对外借款不受限制。有些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对外借款也不加干预。但大多数外汇管制的国家,对外借款需按一定程序事先批准。中国的外债管理法规大致经历3个发展阶段:(1)1979-1984年,从外汇管理角度制定相应的外债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接受侨资、外资贷款和发行外币债券的暂行管理办法》、《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利用外资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等等。(2)1985-1986年,从分工管理角度制定相应外债管理法规,外债管理所依据的是银发字〔1985〕65号和235号文,国发〔1986〕83号文。前两号文的主要内容是:对外发行外币债券和对外借款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归口管理,具体执行单位是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发〔1986〕83号文主要内容是: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使中国外债管理更上一层楼。这一时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3)1987年至今,从制度管理角度制定相应外债管理法规。法规由内部执行过渡到对外公布施行,健全了国家外债管理各项制度。1987年2月首先公布实施了《境内机构外汇担保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8月公布实施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明确了中国外债管理和监测的定义和范围,建立了外债登记管理制度和统计监测制度。1987年9月公布了《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
这些法规的公布实施,进一步改善了外商的投资环境,提高了外债管理工作的效率,促进了中国外债管理工作的发展。国家为进一步开放沿海城市,以国发〔1988〕22号文提出对沿海城市的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不再报批中国人民银行。
1989年2月国务院发出了《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通知于1989年11月公布了《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实施细则》,加强了外债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外债管理法规3个阶段的发展,使中国的外债管理逐步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
中国外债管理制度包括计划管理制度、登记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偿还管理制度。